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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对企业营销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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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营销传播网  发表时间:2007-10-07



  近几年,国家药品价格增长过快,医疗费用增幅过大,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问题。据统计,99年和89年相比,医院门诊病人费用及住院病人费用分别上升了40%以上,药品收入已占到了医院总收入的60%以上,以药养医的现象极为突出,由此造成药品虚高定价、购销过程中大回扣、高让利的不正之风滋生。2000年、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连续两年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作为纠风重点,说明这种现象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9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等八大部门《关于城镇医药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具体思路。截至8月份,共出台了13个配套文件,这些文件涵盖了《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为各地医改工作提供了操作规范。2000年,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从医疗保险体制、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个方面,三项医疗制度改革齐头并进,标志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进入了实质操作阶段。这些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对医药生产、流通、使用秩序,对从根本上纠正医疗行业不正之风,保证人民用药,推行医药分业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这些措施长期来讲,对促进价低质优、疗效安全确切的普药的销售,对以生产普药为主的国有大型企业的经营将产生积极的作用。药品生产企业认真学习研究这些文件,并按照文件精神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调整经营思路和营销策略,对提高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下面针对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本人试着从医疗单位的招标投标、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改革、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医疗制度的改革等五个方面作一简要分析,并谈一下个人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医疗单位的招标投标问题
  药品的集中招标,从98年在厦门市、海南省、青岛市等地实行个别试点,到99年部分地区推广,2000年逐步铺开,目前在全国各地区都已大面积实施。从2001年3月14日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将得到大力推广,并要求在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医疗机构中积极推行。显然,这一制度的实施,已是大势所趋,虽然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只是发展中的局面问题,因此说,企业必须积极参加各地的招标活动,而不能被动应付,或有任何的侥幸心理。

  2000年4月,国家卫生部下发了《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的规定,提出药品招标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及招标采购形式,提出医疗机构可自己组织招标,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招标。2000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招标机构的资格问题进行了明确,《管理办法》指出,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和定期复审制,经过资格认定并获资格证书的招标机构,方可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经复审换发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同时规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药品招标工作,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药品招标采购竞争机制,保障药品招标工作有序进行,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目前,招标活动在各地风起云涌,招标机构鱼目混珠,参差不齐,招标要交纳的费用也有多有少,要求生产企业的业务人员在参加各地药品招标的同时,也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调查了解招标机构的资格情况,代理医疗机构的情况,投标是为了中标,中标是为了上量,避免为投标而投标,提高投标的效益性。
针对药品招标后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国家计委明确提出,要按照大部分让利于患者的原则,以中标价顺加一定比例后,作为临时零售价销售给患者。根据这个精神,山东省物价局提出了“六四”分成的办法,即招标利益60%给患者,40%给医院,江苏省物价局提出,招标利益要55%-80%让利于患者。这个原则的执行,可以较好地贯彻国家推行药品招标的初衷,但同时也给企业投标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如何在争取中标的情况下,避免恶性竞标,竞相压价等问题。

  从实际操作看,药品集中招标工作,可以促使药品销售价格明朗化,有望较好地解决药品的虚高定价问题。药品的虚高定价问题的形成较为复杂,与目前国家医药不分、以药养医的体制,与药品创新能力不足、总体供过于求的矛盾,与药品定价体系脱离市场经济的要求等因素都有关系,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药品价格不明朗,企业虚报,政府虚定,医院虚开,最后导致了药品购销过程中的种种不正之风。

  通过招标,使国家物价部门对药品价格有了一个较为真实的数据,有利于防止虚高定价问题的发生。文件规定,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药品招标工作,招标中标价格要向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从我们几次和国家计委物价司人员接触情况看,他们掌握的数据多是各地的药品中标价格,决策的依据也很多是中标价格,上次北京市物价局调低青霉素粉针等药品的零售价格,其依据也是投标厂家的投标价格。

  当然,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也存在某些不足,各地反映也较为强烈,已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国务院纠风办拟在三季度召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验交流会,推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在全国普遍推行,中国化学工业协会也准备召开部分企业座谈会,集中向国家计委反映有关问题,归纳起来,问题较为突出地表现在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关于药品价格与质量的关系问题;

  (二)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与用药医院两张皮的问题;

  (三) 关于中标药品不上量的问题、重复招标的问题;

  (四) 关于投标费用的问题、单方面交纳违约金的问题;

  (五) 中标后配送网络如何健全、新时期工商关系如何构筑等

二、关于国家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变革
  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加之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国家生产的药品是供不应求的,因此,国家对药品价格,一直采取比较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作价方式。从药品流向上,国家规定,药品销售要由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再到医疗单位,原则上生产企业不能直接销售给医疗单位,医疗单位也不得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从管理品种上,大部分药品作为政府管理品种,并严格规定了药品的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要求各环节要按制定价格执行。其中,出厂价格的制定除考虑到正常生产成本外,还考虑到药品的销售利润率,以使生产企业获得一定利润,鼓励药品不断创新。如原规定化学药品一类新药最高为不超过35%,普通仿制药品为不超过8%;批发企业加价率(进销差率)为最高不超过20%,零售企业加价率(批零差率)最高为不超过15%,以弥补流通成本并获得经营利润。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这种管理方式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同时也使药品的利润能在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合理分配,基本上是30%的利润在企业,30%的利润在商业,30%的利润在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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