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药材产业的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中药材产业的发展,在组织体系、政策配套、资金支持等方面重点倾斜,使中药材产业不仅在资源利用的宽度和深度上有较大进步,而且在品种引进、人工栽植等方面也有重要突破,有效保护了植物资源,保障了中药材的稳定供应和产业的持续发展。
一、 中药材生产
(一) 野生中药材资源的开发利用
1. 野生中药材的采收和供应中药材约有80%来自野生,品种繁多,属性复杂,采收季节性强,资源分布多在山区、林区和边远地区。很多药材“用时是个宝,不用是个草”,如不及时采集便自生自灭。
为了加强野生药材的收购,1959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发动群众广泛采集和充分利用野生植物原料的指示》,指出:“野生药材是我国人民历来采集、加工和服用的药物,现在和今后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绝不能忽视。”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中国药材公司对野生药材的采集、收购作了具体部署:加强药材收购工作,宣传组织群众上山采药,广设收购网点,方便群众交售;挂牌收购药材,执行物价政策,优质优价,公平交易,保护群众利益;加强采收工作的技术指导,保证药材质量。
20世纪60年代初,国家处在经济困难时期,药材收购量大幅度下降,市场上不少品种供应不足。为此,国务院及时批转了农业部、林业部和卫生部《关于药材生产、采收情况的报告》,要求切实组织好野生药材的采集与收购。1975年,国家计委、商业部、卫生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在联合通知中又进一步明确:“对中药材要实行集体采集与个人采集相结合的原则。凡是资源集中、产量大的品种,社、队要适当组织劳动力采挖;零星分散的药材,应允许并鼓励社员利用工余假日进行采集,对社员个人出售药材,要积极收购,付给现金,收入归己。”对边远高山地区产的药材,应有组织地进山采挖,其收益分配,要在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的前提下,体现多劳多得的精神。调动了广大药农采集野生药材的积极性,推动了野生药材的开发利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药工作逐步趋向开放搞活,中药材由封闭式的“独家”经营逐步实行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的经营;野生药材的采集,收购灵活多样,广大群众采集野生药材的积极性大为高涨,中药材的收购量也逐年增加。1985年,家种和野生药材的收购金额达到14亿元,比1957年增长5倍。例如,山西的连翘,1956年采集600吨,70年代每年采收量达到1000吨,1980年又上升到2130吨,创历史收购最高水平;湖北的蜈蚣,50年代每年收购不到200万条,1971年发动群众捕捉,收购量增加到585万条,80年代每年收购2000多万条。
但是,人们在采集的同时对野生资源保护不够,在野生资源集中地区虽然也采取封山育药、分片采挖、围栏保护等措施,但收效不大,致使不少药用资源迅速减少。例如新疆及内蒙古的羚羊角,50年代还有资源,到了70年代踪迹全无;东北三省、内蒙古、宁夏和甘肃的甘草资源破坏严重,收购量大减,不敷调供全国和出口,不得不将甘草采收重点转移到新疆。全国甘草采挖量逐年增加,1956年收购4600吨,1985年达到11000吨。野生资源的保护问题不能不引起注意。
2. 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开辟新药源为了摸清我国中药资源家底,扩大药源和解决人民医疗用药的问题,1960年前后,全国一些省、市、自治区就开展了调查工作,在这次中药资源调查的第一时期,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和四川医药卫生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组织调查小组,深入西藏昌都等地区进行调查,发现川贝母、胡黄连、冬虫夏草、大黄、雪莲花及鹿角等90种当地植物和动物药材,以及藏民习用的草药151种,采集标本341种。在此基础上整理出版了一些地方性中药志、中药手册。
1970~1975年伴随着大规模的中草药群众活动,再次开展了全国性的中药资源调查,调查的目的主要发掘民间中草药和单方、秘方、验方。为了总结中草药的治病经验,由卫生部、商业部、化学工业部在北京联合举办“全国中草药新医疗法展览会”,展出全国开发利用的中草药1000多种,其中广西、云南、江苏、江西、福建、山东、河北等省展出的品种最多,西藏、青海、四川、内蒙古、宁夏、吉林、黑龙江等省区还展出中草药约3000多种,汇编了一些中草药书籍。中国中医研究院等单位编著了《全国中草药汇编》,分上、下两册,共收载中草药2300种,收录动物和植物彩图1152幅,是反映全国中草药普查成果的主要著作。江苏新医学院收集全国有关中草药资料,汇编成《中药大辞典》,收载药物5767种,其中植物药4773种、动物药740种、矿物药82种和加工产品172种,大大丰富了中药文献宝库。
过去中药店很少经营草药,从70年代中期开始不少地方的药材公司增添了经营草药的品种,有的省、市还专门开设了草药店,如上海市药材公司为了群众需要在市区开设了“群力草药店”,专门经营草药;北京、天津等城市也都增加了经营草药的品种,有的还单设了草药门市部。一些过去不常用的草药,如白花蛇舌草、十大功劳、鸡血藤、虎杖、穿心莲、千里光、金莲花、垂盆草等,也被收入药材公司经营目录,中医处方也增加了草药品种,使草药在防治疾病中发挥了更大作用。
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是根据1982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的决定进行的,调查规模之大、范围之广、收获之多,都超过前两次,取得了很大成绩。
在中药资源普查的同时,我国医药卫生工作者对全国少数民族地区也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由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等17个单位合编成《中国民族药志》,收载民族药1200种,为民族医药的开发利用提供了依据。
(二) 中药材生产的迅速发展
1955年和1956年在商业部、卫生部、全国供销合作社领导下两次召开全国中药专业会议,对110种主要药材和236种一般药材的种植和采集进行了安排。同时,要求各地将中药材生产纳入农业规划,扩大药材生产;将林木药材纳入林业部门的造林规划;对野生药材的采集、猎取应制订保护措施,使其繁殖再生,永续利用;对资源稀少而药用又必不可少的野生动物和植物药材要积极变野生为家种、家养,以扩大药源。1958年10月周恩来总理亲自签发了国务院《关于发展中药材生产问题的指示》,对中药材生产、供应的方针、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实行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的方针;积极地有步骤地变野生动物和植物药材为家养、家种;在安排中药材生产的同时,各级政府还必须加强对中药材经营工作的指导。由此,中药材生产出现了新局面,药材种植面积从1952年的60万亩,增加到1957年的109万亩,增长81.6%,产量也增长15.7%。中药市场得到初步整顿,药价稳中有降,中药供应有了一定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