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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诊所经营药品处罚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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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药经济报  发表时间:2008-04-15



  【案例】
  
  近日,某药监局接举报称,挂有A乡镇卫生院某诊所牌子的诊所涉嫌违法批发零售药品,并私自设有2处存放药品的仓库。该局立即联合公安部门查扣了该诊所的所有药品,并先行登记了存放在诊所内5个月的销售清单。原来该诊所是在A乡镇卫生院药品代购分发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05年该院将药品代购分发部承包给了该院的药库主任,后来药库主任经过当时的A乡镇卫生院院长(现已退休)的同意,在医院外的街面上成立了该门诊,该诊所内的墙壁上张贴有A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药库主任声称自己是该卫生院的正式职工,该诊所隶属于卫生院,理由是卫生院的一部分流动资金在里面,而他只是主管,负责诊所的药品购进批发零售工作。而卫生院的现任院长却说,该诊所的行为与医院无任何关系,医院也没有这样的门诊,这完全是药库主任的个人行为。第二天,该县卫生局就以其他原因撤销了现任卫生院院长的职务。而药库主任也始终提供不出与该卫生院签定的任何协议,被辞去职务的院长不知去向。

  此案件中,应该把谁作为违法行为主体?下一步应该如何处理?(任桂荣)

  议论纷纷

1号违法行为主体:药库主任

  笔者认为,首先要把上述案例中出现的两组“三方”之间的关系分析清楚。

  第一组 “三方”:药品代购分发部、某诊所、卫生院。

  从案例提供的材料来看,药品代购分发部应该是A乡镇卫生院设立的专门代理采购和分发药品的机构,而诊所就是在药品代购分发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第二组 “三方”:原任院长、药库主任、现任院长。

  药库主任是在原任院长的同意下开办的诊所,其既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卫生院现任院长则称该诊所的行为与医院无任何关系,系药库主任的个人所为。

  结合案例以及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药库主任非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事实成立。理由如下:

  其一,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提供不出其与该卫生院签订的任何协议之类的相关文件;

  其二,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否则,不得经营药品。显然本案中的诊所并无上述证件却违法经营药品;

  其三,县卫生局作出决定辞去A乡镇卫生院现任院长的职务一事,这是本案例材料中的一个无关的干扰项,我们无法也没有必要去追究,不会对本案的准确定性产生任何影响。(郭明飞)

  2号违法行为主体:卫生院

  要理清谁是违法行为主体,首先要确定谁应该对此行为负责。诊所以卫生院的名义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卫生院当然要负责;如果是假冒卫生院名义则另当别论。一般来说,在卫生院外的街面挂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该卫生院肯定知道,而卫生院的院长却辩解说诊所与镇卫生院无关,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该诊所的设立是经卫生院同意的,卫生院与该诊所负责人药库主任是承包关系,所以笔者认为违法相对人应为镇卫生院。当然,得出这样的结论还需要再补充其他证据,如原院长同意开办诊所的证据,对外活动如采购合同、销售清单上公章、承包协议、帐务往来等等。如果能证明诊所以卫生院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那么诊所的行为也就是卫生院的行为。如果最终证据不足,则只能认定该药库主任以个人名义无证销售药品。(施锦兴)


  本人认为此案中涉嫌无证经营药品的主体应为卫生院。

  从案情叙述可得出两个事实:其一,从形式上看,该诊所之所以成立是源于原卫生院院长的口头允许,并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乡镇卫生院的门诊部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不能只是悬挂一张复印件应付了事。其二,从实质上看,该门诊部是在代购分发部的基础上成立的,所谓门诊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医疗机构,其设立主要是以门诊部为名、行批发药品之实,“门诊部”只是其无证经营药品的幌子。

  下一步的处理方向:应证明药库主任经营药品的行为是其职务行为。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调查:一是调查药库主任是否是该院的正式职工。这可以从该卫生院的人员花名册、任职文件、工资表中得到证实。二是对该卫生院原院长的证言予以书面固定,与药库主任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经营药品的主体应为A卫生院。三是尽管没有书面协议,但既然是“承包”行为,应有药库主任交纳“承包”费用的财务凭证或其他有利于医院的收益证明,这也可以是存在“承包”行为的佐证。至于该院现任院长被辞退一事,显然不能成为医院免除责任的理由,因为承包经营药品行为是卫生院的公务行为,而非院长的个人行为。(朱崇建)

  专家点评

不妨先假设


  该诊所的行为涉嫌违法,这一点应该是确凿无疑的了。但违法行为的主体是谁,由于与本案有关的A乡镇卫生院院长和药库主任所提供的情况的不一致,以及A乡镇卫生院院长被突然撤职和不知去向使案情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从案例中已经提供的材料看,基本划定了违法主体的大概范围,最有可能的是:1.A乡镇卫生院;2.药库主任;3.院长及其他人。

  

  假设:A乡镇卫生院是违法行为主体

  

  理由:该诊所是在原来的药品代购分发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原药品代购分发部曾由药库主任承包,后来成立的门诊是经时任院长同意的,卫生院有一部分流动资金在里面,且地点在卫生院外的街面上,并贴有A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成立条件:如果该假设成立,应该具备以下情形:1.该诊所是A乡镇卫生院设立的;2.从事药品批发零售活动是经A乡镇卫生院同意的;3.诊所的负责人即药库主任是由A乡镇卫生院委派的;4.投资和受益人为A乡镇卫生院,且在财务上有资金流动反映;5.以A乡镇卫生院的名义购进和销售药品;6.存放药品的仓库是由A乡镇卫生院出面出资租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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